【问答解读】“两高两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两个司法文件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23-05-26 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两个司法文件同日发布,充分彰显了政法机关以“零容忍”态度从严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态度和决心。

两个司法文件是如何体现从严惩处的?相关部门如何精准执行文件要求?下一步都有哪些与之相关的具体工作安排和部署?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一庭庭长何莉,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厅长那艳芳,公安部刑侦局副局长、一级巡视员陈士渠,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一级巡视员孙春英回答了记者提问。

体现从严惩处

记者:人民群众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十分关注,期待司法机关能从严惩处,请问《解释》是如何体现从严惩处的?

何莉:在研究制定《解释》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从严惩处的立场毫不动摇。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实践问题。近年来,各地发生的一些强奸、猥亵未成年人案件,影响十分恶劣,群众深恶痛绝。我们立足实践,梳理出较为典型、危害性大的各种情形,分别规定为从重或者加重处罚情节。例如,教师对学生、继父对女儿、教练对运动员实施奸淫的,《解释》规定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适用较重的从重处罚幅度。对特殊职责人员多次奸淫的,应加重处罚,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无期徒刑,罪行极其严重的,直至判处死刑。对侵害农村留守女童、精神发育迟滞的被害人等情形,《解释》也规定区分情形予以从重或者加重处罚,回应群众关切,体现罚当其罪。

二是应对犯罪态势变化,解决新问题。当前,有的犯罪分子利用网络胁迫、诱骗未成年人进行裸聊,索要裸照、视频,继而在线下进行性侵害,甚至利用网络散布性侵害的视频、照片,犯罪线上、线下交织,危害很大。针对这种情况,《解释》明确,对胁迫或者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的,依照猥亵犯罪处罚,对拍摄奸淫、猥亵过程或者被害人身体隐私部位,以此胁迫对被害人实施强奸、猥亵,或者致使影像资料向多人传播、暴露被害人身份的,应当依法加重处罚,回应信息网络时代未成年人保护的新问题。

三是织密刑事法网,依法从严惩处。《解释》针对司法实践中危害严重、应予严惩的突出情形,作出加重处罚或者适用较重的从重处罚幅度的规定。例如,强奸、猥亵过程中对被害人进行严重摧残、凌辱的,利用毒品诱骗、控制被害人的,多次利用其他未成年人诱骗、胁迫被害人的,致使被害人轻伤或者感染严重性病的,曾因强奸、猥亵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等。《解释》还对认罪认罚的成年被告人是否从宽处罚、是否能宣告缓刑,以及如何适用禁止令、从业禁止,作出了彰显从严的规定。

可以说,《解释》不同条款相互衔接,综合犯罪主体、犯罪地点、犯罪手段、被害对象、危害后果等因素,在定罪量刑和刑罚执行中都织密刑事法网,体现依法从严。

记者: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司法机关强调“零容忍”,《意见》是如何体现这一精神的?

那艳芳: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挑战社会伦理道德底线,对这类犯罪我们按照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要求,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惩处。《意见》专门将“依法从严惩处犯罪”作为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一项基本原则,通过一系列办案要求和程序规范织密法网。

一是要求有案必立。《意见》第5、7、9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未成年人被性侵害的报案、控告、举报,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立即立案侦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七日。发现精神发育迟滞未成年人、幼女怀孕、产子或未成年人隐私部位遭受明显非正常损伤等情况的,直接立案。犯罪地、犯罪嫌疑人无法确定,管辖权不明的,先立案侦查,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二是要求有罪必究。《意见》通过第11条规定,对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证据收集与审查判断进行专门规范,要求侦查过程中全面查清犯罪事实、全面摸排犯罪线索、全面核查可疑人员、可疑情况。针对司法实践中容易出现的疏漏,提出证据收集审查应注意的问题,指导办案人员有效开展侦查取证工作。同时,引导司法人员统一认识,准确把握证据审查判断和证明标准。针对实践中犯罪分子以主观不明知等辩解企图逃避刑事处罚的情况,就奸淫幼女认定、加重处罚情节认定等作出严格规定。同时,《意见》要求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严把握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防止其逃避侦查,预防其继续进行犯罪活动。

三是严格刑罚执行。严格把握对性侵害犯罪分子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纳入社区矫正的,严管严控。对于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实施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等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依法适用驱逐出境。对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有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不适宜在我国继续停留居留的,依法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严格推动落实

记者:公安机关下一步将采取哪些措施确保《意见》得到准确、有力贯彻执行?

陈士渠:公安部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始终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坚持“零容忍”“零懈怠”,严厉打击惩处。下一步,公安部将组织全国公安机关以贯彻《意见》为契机,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持续高压严打。公安部将结合正在开展打击性侵犯罪专项行动,进一步将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作为重点打击内容,通过专案侦查、破案攻坚、追捕逃犯,打掉一批犯罪团伙,侦破一批重点案件,成功抓获一批重点逃犯,在全社会形成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强大震慑。指导各地公安机关全面落实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依法快受理、快立案、快侦查、快破案“四快”工作机制,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二是加强打击合力。公安部将会同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开展执法司法人员同堂培训,适时发布指导案例,对文件“理解与适用”进行解读,指导基层办案人员准确把握《意见》精神,熟练掌握《意见》规定,严格落实《意见》要求,用足用好法律武器,切实提高打击质效。会同最高检研究制定《关于性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站式”取证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全力避免未成年受害人遭受“二次伤害”。指导各地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进一步健全性侵未成年人重大案件信息通报、问题研商等工作机制,形成整体工作合力。

三是推动综合治理。公安部将通过案件抽查、定期评查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下指导,全面落实《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机关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工作的意见》。健全一案双查制度,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重大案件,既要通过案件倒查,将有关部门的失职、渎职问题通报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责任,又要针对工作中发现的治安乱点、治理漏洞,向相关部门和单位发出公安提示函,推动加强行业监管,及时堵塞漏洞。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持续开展“护校安园”等活动,从源头减少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记者:《意见》强调了司法机关推动强制报告制度落实的责任要求。目前强制报告制度落实情况如何?《意见》出台后,检察机关将如何进一步推动落实?

那艳芳:2020年,最高检会同教育部等九部门建立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制度对于及时发现犯罪、制止犯罪、预防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检察机关一直积极推动制度落实。我们建立了强制报告制度落实情况倒查机制,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实行每案必查。2022年针对有关强制报告责任主体发现未成年人疑似遭受侵害或面临危险后,应报告不报告的问题,共计制发检察建议1120份,推动追责504人。大力开展制度宣传。制作推出多个宣传视频,制作宣传海报发放到医院、学校、社区。连续发布多批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宣传这项制度。随着坚持不懈的推动落实,目前强制报告制度落实情况越来越好,制度建立至2022年底,已通过强制报告办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5358件。特别是2022年报告数量大幅增加,是以往报告总数量的1.6倍。通过对强制报告制度落实情况调研分析,我们发现性侵害案件始终是强制报告案件的主要类型。2022年各地报告案件中,性侵害案件占比近90%。强制报告已成为发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途径。但总体来说,强制报告制度落实仍不充分。2022年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案件中仍有近3000件应当报告未报告,尤其是在宾馆酒店发案的案件,仍有大量应报未报。为进一步强化强制报告制度落实,我们在《意见》中单列条款,加以强调,提出要求。

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继续充分发挥法律监督作用,持续深入推动制度落实。在坚持“每案必查”、强化责任追究的同时,积极推动建立完善配套工作机制。深化与各部门的沟通协作,依托大数据赋能,建立便捷、易行、高效的平台、程序,更有力地保障制度落实。

彰显司法温暖

记者:关于未成年被害人法律援助,《意见》规定有何考虑?如何强化相关工作?

孙春英:法律援助是保障未成年人诉讼权益的重要措施,特别是在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中,法律援助律师通过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帮助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维护其民事赔偿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意见》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对提高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提出要求,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和保障。

司法行政机关高度重视性侵害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工作。根据法律援助法规定,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实践中,对于性侵害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律援助申请,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均能依法依规受理、审查并指派律师承办。2020年,司法部印发《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服务指引(试行)》,以专章形式规范了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工作程序和服务标准。据统计,2020年至2022年,全国法律援助机构共组织办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39.8万件,受援人达42.5万人,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咨询38.2万人次。

下一步,司法行政机关将按照《意见》要求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相关工作:一是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加强与司法机关沟通联系,及时了解涉案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需求。加快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促进司法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实现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细化工作流程,注意做好《意见》与法律援助相关配套文件的衔接,确保工作有效开展。二是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建设一支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业务能力强的法律援助队伍。加强对法律援助律师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业务培训,指导法律援助律师熟知涉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落实《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鼓励具有心理咨询等专门知识的志愿者为未成年受援人提供心理疏导。三是完善配套落实机制。健全法律援助服务监督机制,落实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法律援助服务标准,综合运用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征询司法机关意见和回访受援人等措施,提升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服务质量。

记者:关于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救助,《意见》有哪些新的举措?

那艳芳:性侵害犯罪伤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司法办案方式不当容易引发二次伤害。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有意识、有针对性的保护救助,对于帮助其尽快走出侵害阴影,回归正常生活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教育、民政、妇联、团委、关工委等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在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救助方面进行了大量探索,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意见》总结了以往实践经验,在明确规定性侵害案件办理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基础上,对相关工作提出详细、具体要求。与以往司法文件相比,具有以下进步和突破。

一是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建立“一站式”取证、救助机制。大力推动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一站式”办案机制和办案区建设。目前,全国已建成“一站式”办案区2053个。最高检与公安部正在着手制定“一站式”办案工作规范和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工作指引,配合《意见》要求落地落实。此外,《意见》还确立了被害人艾滋病阻断预防、紧急救助保护等工作机制,保障未成年被害人保护工作规范、有序、有效进行。

二是拓宽救助渠道。增加临时照料、医疗救治、转学安置、经济帮扶、家庭教育指导、督促监护等多项救助措施,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全方位、全过程救助、保护。要求办案过程中,针对未成年人具体情况和现实需要,综合运用上述各种手段,做好未成年被害人救助保护工作。同时,强调未成年被害人隐私保护,对办案中的隐私保护要求进一步强化。

三是强调诉源治理。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发现社会治理漏洞的,依法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规定对不履行强制报告等未成年人保护规定的,依法追责。

记者:《解释》规定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后主张精神心理治疗和康复费用的,可以支持,对未成年人保护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新举措,请问规定该条基于哪些考虑?

何莉:我们在研究制定《解释》时,依照法律与现实需求,主要有以下考虑。

一是彰显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关爱、保护,特别是对精神心理健康的治疗需求。精神伤害是性侵害犯罪的主要危害后果之一,但这一点以往容易被忽视。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受到性侵害后,一些被害人出现精神抑郁、创伤后应激障碍等精神疾病,如果不能及时治疗,会对未成年人成长和学习、生活造成长期负面影响,危害很大。《解释》明确了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后可以主张民事赔偿的范围,并将未成年人进行精神心理治疗和康复所需的相关费用,明确为可依法获得支持的物质损失,有助于未成年人及时获得足够赔偿进行医疗诊治,早日走出被害阴影,回归正常生活。

二是确保相关规定既于法有据,又能真正落地起到实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并解决刑事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诉求,具有诉讼便民、提高效率等重要价值。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解释》的相关规定,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民法典的规定。同时,《解释》要求,主张上述赔偿,应当有鉴定意见、医疗诊断书等证明需要进行精神心理治疗和康复,目的是既要保证确有医疗诊治需要的被害人得到及时救治,又能使赔偿数额的认定有相应事实证据支持。鉴于精神心理治疗和康复具有专业性、复杂性,希望各地司法机关、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各界准确理解该规定的精神,使有医疗诊治需要的被害人及时诊治、依法维权,让未成年被害人切实感受到司法关爱,让全社会更加关注被害人精神心理健康。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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