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四川省网约房信息登记暂行办法》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8-05 信息来源:

关于征集《四川省网约房信息登记暂行办法》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网约房信息登记,保障住宿人员、网约房经营者、网约房平台公司及其他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四川省公安厅制定了《四川省网约房信息登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群众广泛征集意见建议。征集时间为2022年8月9日至9月8日。您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供建议:一是直接意见栏填写;二是将建议发送至邮箱zazdhycs@163.com;三是书面反馈,地址为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胜利新村1号,四川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联系人:黄文迪;联系电话:028-86301263。

四川省网约房信息登记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网约房信息登记,保障住宿人员、网约房经营者、网约房平台公司及其他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约房,是指通过互联网渠道发布房源、接受预定,提供住宿服务的住宿场所。本办法所称网约房信息登记,是指网约房房源信息、网约房从业人员信息以及网约房订单信息、实际入住人员信息等相关信息的登记、报送行为。

第三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网约房信息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房信息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网约房平台公司、网约房经营者、网约房从业人员以及住宿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如实开展信息登记、报送、提供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指导、监督网约房平台公司、网约房经营者及从业人员按照本办法规定通过信息系统等方式登记报送、提供相关信息。

第六条网约房平台公司应当对以下信息进行核验、如实登记,并向公安机关提供:

(一)网约房信息,包括网约房详细地址、产权人、房间及床位数、面积等;

(二)网约房经营者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实际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

(三)网约房订单信息,包括预订人姓名、联系方式、预订入住时间等。

第七条网约房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在从事网约房经营前,网约房经营者应当向公安机关如实报送从业人员身份信息以及房源信息,保证互联网上发布的网约房信息与实际一致;

(二)查验、登记实际入住人员身份信息,并在入住人员入住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送,报送信息包括实际入住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以及入住时间、退住时间等;

(三)接待未成年人入住,要严格落实公安部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规定。

第八条住宿人员应当如实登记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相关信息,配合开展身份信息核验。

第九条网约房平台公司、网约房经营者应当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严格数据安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采集、传播、出售、提供、泄露、删改以及非法使用相关信息,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条网约房平台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核验相关信息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责令提供相关信息仍拒不履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网约房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处罚。

第十二条住宿人员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相关信息的,按照《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网约房经营者、网约房平台公司以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关于《四川省网约房信息登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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