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20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法管网、治网的重要指示精神,建立健全网络安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制度,提升全省网络安全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省公安厅牵头起草了《四川省网络安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修订)》,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现征求社会公众对《四川省网络安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修订)》的意见建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31023日至1124

二、意见建议反馈

请将相关意见建议以信函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省公安厅,并注明提出修改意见建议者工作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邮箱:1623213769@qq.com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文庙后街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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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四川省公安机关网络安全行政执法

裁量标准(修订)

第一部分  总 则

    一、为规范行使公安机关网络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行政执法公平公正,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网络安全管理执法工作实践,制定本裁量基准。

    二、本省各级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对违反网络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依据网络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适用本裁量基准。

    三、违法行为同时违反网络安全管理相关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并适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作出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未对单位违法行为进行规定的,依据网络安全管理相关法规的规定对单位进行处罚,适用本裁量基准。

    四、单位和个人在配合公安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过程中,实施违反网络安全管理相关法规的违法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五、对违反网络安全管理相关法规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二部分  裁量基准

一、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初次违反规定,且未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未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实施整改或非因不可抗力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且未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属于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1)因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致使网络系统遭受攻击、破坏的;

2)因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导致违法有害信息传播的;

3)因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导致数据泄露的;

4)因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的;

5)其他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影响的后果。

4.未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实施整改或非因不可抗力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且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处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初次违反规定,且未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未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实施整改或非因不可抗力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且未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未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实施整改或非因不可抗力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且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4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设置恶意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设置恶意程序的。

裁量基准

1.初次违反规定,且未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未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实施整改或非因不可抗力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且未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设置恶意程序,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4.未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实施整改或非因不可抗力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且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4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规定告知、报告安全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裁量基准

1.初次违反规定,且未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未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实施整改或非因不可抗力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且未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未按规定告知、报告安全风险,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4.未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实施整改或非因不可抗力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且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4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五、网络运营者不履行身份信息核验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初次违反规定,且未导致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责令改正。

2.未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实施整改或非因不可抗力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且未导致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有下列情形之一,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1)未按要求履行身份信息核验义务,为50家以上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

2)未按要求履行身份信息核验义务,为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且该用户涉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3)未按要求履行身份信息核验义务,致使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无法调取证据或证据灭失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未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实施整改或非因不可抗力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或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六、未按规定开展网络安全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初次违反规定,且未导致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未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实施整改或非因不可抗力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且未导致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有下列情形之一,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1)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中存在违规行为,导致发生网络安全事件;

2)违规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导致发生网络安全事件;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未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实施整改或非因不可抗力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情节严重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或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七、违法发布网络安全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初次违反规定,且未导致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未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实施整改或非因不可抗力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且未导致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有下列情形之一,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1)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中存在违规行为,导致发生网络安全事件;

2)违规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导致发生网络安全事件;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未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实施整改或非因不可抗力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或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八、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三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裁量基准

1.初次违反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没收违法所得,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1)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或者造成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

2)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被他人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违法活动,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的;

42次以上5次以下或者为2个以上5个以下网站、网络应用、人员等对象提供帮助的;

5)为危害网络安全行为提供帮助,违法所得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6)为危害网络安全行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金额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

7)为危害网络安全行为提供帮助,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8)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没收违法所得,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1)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致使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受到危害,严重影响生产、生活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违法所得2000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4000元以上的;

45次以上或者为5个以上网站、网络应用、人员等对象提供帮助的;

5)为危害网络安全行为提供帮助,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6)为危害网络安全行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金额15万元以上的;

7)为危害网络安全行为提供帮助,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5万元以上的;

8)跨境为危害网络安全行为提供帮助,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9)帮助对象实施的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九、提供危害网络安全活动专门程序、工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三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裁量基准

1.初次违反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没收违法所得,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1)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或者造成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

2)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被他人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违法活动,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的;

42次以上5次以下或者为2个以上5个以下网站、网络应用、人员等对象提供帮助的;

5)为危害网络安全行为提供帮助,违法所得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6)为危害网络安全行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金额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

7)为危害网络安全行为提供帮助,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8)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没收违法所得,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1)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致使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受到危害,严重影响生产、生活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违法所得2000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4000元以上的;

45次以上或者为5个以上网站、网络应用、人员等对象提供帮助的;

5)为危害网络安全行为提供帮助,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6)为危害网络安全行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金额15万元以上的;

7)为危害网络安全行为提供帮助,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5万元以上的;

8)跨境为危害网络安全行为提供帮助,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9)帮助对象实施的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为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提供帮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三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裁量基准

1.初次违反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没收违法所得,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1)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或者造成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

2)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被他人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违法活动,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的;

42次以上5次以下或者为2个以上5个以下网站、网络应用、人员等对象提供帮助的;

5)为危害网络安全行为提供帮助,违法所得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6)为危害网络安全行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金额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

7)为危害网络安全行为提供帮助,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8)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没收违法所得,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1)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致使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受到危害,严重影响生产、生活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违法所得2000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4000元以上的;

45次以上或者为5个以上网站、网络应用、人员等对象提供帮助的;

5)为危害网络安全行为提供帮助,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6)为危害网络安全行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金额15万元以上的;

7)为危害网络安全行为提供帮助,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5万元以上的;

8)跨境为危害网络安全行为提供帮助,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9)帮助对象实施的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一、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不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 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裁量基准

1.初次违反规定,尚不构成犯罪,且未导致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给予警告,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1)因未采取措施确保收集到的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致使泄露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达到100条以上400条以下的;

2)因未采取措施确保收集到的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致使泄露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达到1000条以上4000条以下的;

3)因未采取措施确保收集到的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致使泄露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达到1万条以上4万条以下的;

4)因未采取措施确保收集到的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致使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5)对用户依法提出的对其公民个人信息删除、更正要求,拒不执行造成用户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给予警告,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或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1)因未采取措施确保收集到的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致使泄露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400条以上的;

2)因未采取措施确保收集到的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致使泄露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4000条以上的;

3)因未采取措施确保收集到的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致使泄露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4万条以上的;

4)因未采取措施确保收集到的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致使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5)对用户依法提出的对起公民个人信息删除、更正要求,拒不执行造成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二、非法获取、出售、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初次违反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2.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达到10条以上40条以下的;

2)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达到100条以上400条以下的;

3)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除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达到1000条以上4000条以下的;

4)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5)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1)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多次被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2)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治安违法活动,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4)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40条以上的;

5)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400条以上的;

6)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4000条以上的;

7)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虽未达到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8)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达到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七: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裁量基准

1.初次违反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2.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没收违法所得,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1)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注册账号数达到200个以上500个以下的;

2)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2个以上4个以下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200以上500以下的;

3)发布有关信息200条以上500条以下的;

4)向200以上500以下用户账号发送有关信息,或者向群组成员数累计500以上1000以下的通讯群组或者关注人数等账号数累计1000以上2000以下的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传播有关信息的;

5)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违法所得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没收违法所得,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1)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注册账号数达到500个以上的;

2)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4个以上5(包含)以下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500以上的;

3)发布有关信息500条以上的;

4)向500以上用户账号发送有关信息,或者向群组成员数累计1000千以上的通讯群组或者关注人数等账号数累计2000以上的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传播有关信息的;

5)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四、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八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初次违反规定,且未导致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或积极配合并主动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未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实施整改或非因不可抗力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且未导致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1)致使传播违法音视频文件50个以上100个以下的;

2)致使传播违法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电子邮件等200件(条)以上500件(条)以下的;

3)致使违法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2000次以上2万次以下的;

4)致使向500以上1000以下用户账号发送违法信息,向群组成员数累计1000以上2000以下的通讯群组或者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2000以上5000以下的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传播违法信息的;

5)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1)致使传播违法音视频文件100个以上的;

2)致使传播违法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电子邮件等500件(条)以上的;

3)致使违法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2万次以上的;

4)致使向1000以上用户账号发送违法信息,向群组成员数累计2000以上的通讯群组或者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5000以上的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传播违法信息的;

5)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5.未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实施整改或非因不可抗力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或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十五、电子信息发送、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八: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裁量基准

1.初次违反规定,且未导致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或积极配合并主动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未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实施整改或非因不可抗力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且未导致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1)致使传播违法音视频文件50个以上100个以下的;

2)致使传播违法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电子邮件等200件(条)以上500件(条)以下的;

3)致使违法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2000次以上2万次以下的;

4)致使向五百以上1000以下用户账号发送违法信息,向群组成员数累计一千以上2000以下的通讯群组或者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2000以上5000以下的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传播违法信息的;

5)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1)致使传播违法音视频文件100个以上的;

2)致使传播违法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电子邮件等500条以上的;

3)致使违法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2万次以上的;

4)致使向1000以上用户账号发送违法信息,向群组成员数累计2000以上的通讯群组或者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5000以上的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传播违法信息的;

5)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5.未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实施整改或非因不可抗力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万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或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十六、网络运营者不按公安机关要求处置违法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九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

裁量基准

1.初次违反规定,且未导致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或积极配合并主动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责令改正。

2.未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实施整改或非因不可抗力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且未导致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1)致使传播违法音视频文件50个以上100个以下的;

2)致使传播违法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电子邮件等200件(条)以上500件(条)以下的;

3)致使违法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2000次以上2万次以下的;

4)致使向500以上1000以下用户账号发送违法信息,向群组成员数累计1000以上2000以下的通讯群组或者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2000以上5000以下的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传播违法信息的;

5)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1)致使传播违法音视频文件100个以上的;

2)致使传播违法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电子邮件等五百件(条)以上的;

3)致使违法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2万次以上的;

4)致使向1000以上用户账号发送违法信息,向群组成员数累计2000以上的通讯群组或者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五千以上的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传播违法信息的;

5)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5.未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实施整改或非因不可抗力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或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十七、网络运营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九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裁量基准

1.初次违反规定,且未导致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责令改正。

2.未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实施整改或非因不可抗力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的,且未导致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有下列情形之一,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1)因未履行配合、支持、协助义务致使发生网络安全事件;

2)因未履行配合、支持、协助义务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3)因未履行配合、支持、协助义务致使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受到危害;

4)因未履行配合、支持、协助义务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未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实施整改或非因不可抗力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十八、网络运营者拒不向公安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九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裁量基准

1.初次违反规定,且未导致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责令改正。

2.未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实施整改或非因不可抗力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的,且未导致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有下列情形之一,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1)因未履行配合、支持、协助义务致使发生网络安全事件;

2)因未履行配合、支持、协助义务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3)因未履行配合、支持、协助义务致使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受到危害;

4)因未履行配合、支持、协助义务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未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实施整改或非因不可抗力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十九、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

【裁量标准】

1.初次违法规定,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处以警告。

2.规定时间内未改正,处以停机整顿。

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二)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

【裁量标准】

1.初次违法规定,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处以警告。

2.规定时间内未改正,处以停机整顿。

二十一、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案件不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三)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的。

【裁量标准】

1.初次违法规定,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处以警告。

2.规定时间内未改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处以停机整顿。

二十二、拒不改进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状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四)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的。

【裁量标准】

1.初次违法规定,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处以警告。

2.规定时间内未改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处以停机整顿。

二十三、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有害数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一)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第16条第3: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安全专用产品中含有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标准】

1.造成5台以下计算机信息系统植入病毒,有害数据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2.造成10台以下计算机信息系统植入病毒,有害数据的, 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3.造成11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植入病毒,有害数据的, 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二十四、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安全专用产品中含有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经许可出售安全专用产品,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一)没有申领销售许可证而将生产的安全专用产品进入市场销售的;(二)安全专用产品的功能发生改变,而没有重新申领销售许可证进行销售的;(三)销售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申领手续而继续销售的;(四)提供虚假的安全专用产品检测报告或者虚假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研究的备案证明,骗取销售许可证的;(五)销售的安全专用产品与送检样品安全功能不一致的;(六)未在安全专用产品上标明销售许可标记而销售的;(七)伪造、变造销售许可证和销售许可标记的。

【裁量标准】

1.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下的,对个人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2.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对个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3.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15000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二十五、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信道进入国际联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第七条 已经建立的互联网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调整后,分别由邮电部、电子工业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和中国科学院管理。新建互联网络,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根据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接入单位的意见,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联网,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七条:我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裁量标准】

1.情节轻微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其停止联网,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2.责令停止联网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其停止联网,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二十六、接入网络未通过互联网络接入国际联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接入网络必须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拟建立接入网络的单位,应当报经互联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审批;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供其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性质、应用范围和所需主机地址等资料。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根据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接入单位的意见,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联网,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1.非法接入互联网时间在15日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非法接入互联网时间在16日以上30日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非法接入互联网时间在31日及其以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二十七、未经许可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接入网络必须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拟建立接入网络的单位,应当报经互联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审批;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供其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性质、应用范围和所需主机地址等资料。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根据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接入单位的意见,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联网,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对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接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性接入单位)实行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制度。经营许可证的格式由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制定。经营许可证由经营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颁发,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互联单位主管部门对经营性接入单位实行年检制度。跨省(区)、市经营的接入单位应当向经营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在本省(区)、市内经营的接入单位应当向经营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经其授权的省级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经营性接入单位凭经营许可证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向提供电信服务的企业办理所需通信线路手续。提供电信服务的企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为接入单位提供通信线路和相关服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限期办理经营许可证;在限期内不办理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停止联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裁量标准】

1.经营时间在15日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2.经营时间在16日以上30日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经营时间在31日以上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以下罚款。

二十八、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国际联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接入网络必须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拟建立接入网络的单位,应当报经互联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审批;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供其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性质、应用范围和所需主机地址等资料。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根据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接入单位的意见,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联网,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1.使用时间在15日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使用时间在16日以上30日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以下罚款 。

3.使用时间在31日以上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以下罚款。

二十九、未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进行国际联网的,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前款规定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接入接入网络的,应当征得接入单位的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根据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接入单位的意见,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联网,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不得以其他方式进行国际联网。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对个人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用户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1.非法接入互联网时间在15日以下,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用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非法接入互联网时间在16日以上30日以下,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用户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非法接入互联网时间在31日及其以上,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用户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三十、未经接入单位同意接入接入网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进行国际联网的,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前款规定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接入接入网络的,应当征得接入单位的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根据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接入单位的意见,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联网,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1.非法接入互联网时间在15日以下,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非法接入互联网时间在16日以上30日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非法接入互联网时间在31日及其以上,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三十一、未办理登记手续接入接入网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进行国际联网的,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前款规定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接入接入网络的,应当征得接入单位的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根据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接入单位的意见,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联网,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1.非法接入互联网时间在15日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非法接入互联网时间在16日以上30日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非法接入互联网时间在31日及其以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三十二、违规经营国际互联网络业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进行国际联网的专业计算机信息网络不得经营国际互联网络业务。企业计算机信息网络和其他通过专线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只限于内部使用。负责专业计算机信息网络、企业计算机信息网络和其他通过专线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运行的单位,应当参照本办法建立网络管理中心,健全管理制度,做好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第22条第5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裁量标准】

1.经营时间在15日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2.经营时间在16日以上30日以下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经营时间在31日以上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以下罚款。

三十三、利用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使用违法信息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裁量标准】

1.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使用违法信息累计5/次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在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12000以下罚款。

2.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使用违法信息累计10/次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在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2000元以上15000以下罚款。

3.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使用违法信息累计11/次以上或者造成了严重社会影响或严重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在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45倍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5000元以上20000以下罚款。

三十四、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直接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裁量标准】

1.违规接入的终端在5台以内的,可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违规接入的终端在10台以内的,可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违规接入的终端在11台以上的,可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三十五、未建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巡查制度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裁量标准】

1.网吧违规行为在3次以内的,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网吧违规行为在6次以内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网吧违规行为在7次以内的,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三十六、不制止、不举报上网消费者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裁量标准】

1.网吧明知而不制止、不举报消费者违法行为在3次以内的,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网吧明知而不制止、不举报消费者违法行为在6次以内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网吧明知而不制止、不举报消费者违法行为在7次以内的,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三十七、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裁量标准】

1.未核对身份信息消费者在5次以内的,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未核对身份信息消费者在10次以内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未核对身份信息消费者在11人次以上的,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三十八、未按规定记录上网信息的处罚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裁量标准】

1.未记录上网信息消费者在5人次以内的,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未记录上网信息消费者在10人次以内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未记录上网信息消费者在11人次以上的,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三十九、未按规定保存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裁量标准】

1.未按规定保存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信息在5/次以内,可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未按规定保存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信息在10/次以内,可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未按规定保存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信息在11/次以上的,可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四十、擅自修改、删除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裁量标准】

1.擅自修改、删除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在5/以内的,可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擅自修改、删除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在10/以内的,可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擅自修改、删除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在11/以上的,可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四十一、上网服务经营单位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册事项、终止经营手续、备案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裁量标准】

1.初次违反本规定的,可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违反本规定2次的,可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违反本规定3次以上的,可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四十二、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利用明火照明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裁量标准】

1.初次违反本规定的,可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违反本规定2次的,可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违反本规定3次以上的,可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四十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不制止吸烟行为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裁量标准】

1.初次违反本规定的,可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违反本规定2次的,可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违反本规定3次以上的,可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四十四、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未悬挂禁烟标志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裁量标准】

1.初次违反本规定的,可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违反本规定2次的,可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违反本规定3次以上的,可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四十五、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允许带入、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裁量标准】

1.初次违反本规定的,可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违反本规定2次的,可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违反本规定3次以上的,可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四十六、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装固定封闭门窗栅栏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

【裁量标准】

1.初次违反本规定的,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违反本规定2次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违反本规定3次以上的,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四十七、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期间封堵、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裁量标准】

1.初次违反本规定的,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违反本规定2次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违反本规定3次以上的,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四十八、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裁量标准】

1.因擅自卸载、停止安装技术措施而脱离监管的上网终端在30台以内的,可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因擅自卸载、停止安装技术措施而脱离监管的上网终端在80台以内的,可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因擅自卸载、停止安装技术措施而脱离监管的上网终端在81台以上的,可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四十九、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传播违法信息

法律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实施的;(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 恐怖,教唆犯罪的;(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的。第二十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标准】

1.制作、复制、查阅、传播违法信息累计5/次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制作、复制、查阅、传播违法信息累计10/次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制作、复制、查阅、传播违法信息累计11/次以上的,或者造成了严重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

五十、擅自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

法律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第二十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标准】

1.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非法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未受到影响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非法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受到轻微影响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非法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受到较重影响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

五十一、擅自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

法律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第二十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标准】

1.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非法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未受到影响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非法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受到轻微影响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非法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受到较重影响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

五十二、擅自改变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

法律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第二十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标准】

1.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5台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10台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11台以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

五十三、擅自改变计算机信息网络数据、应用程序

法律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第二十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标准】

1.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造成5台以下计算机系统主要软件、硬件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对5台以下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造成10台以下计算机系统主要软件、硬件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对10台以下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造成11台以上计算机系统主要软件、硬件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对11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五十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

法律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第二十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标准】

1.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造成5台以下计算机信息系统被植入破坏性程序的,造成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造成10台以下计算机信息系统被植入破坏性程序的,造成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造成11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被植入破坏性程序的,造成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

五十五、未建立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一)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

【裁量标准】

1.初次违反本规定的且规定的期限内未改正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违反本规定2次的且规定的时限内未改正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违反本规定3次以上且规定的时限内未改正的或者造成网络违法案件侦查工作中断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

五十六、未采取国际联网安全技术保护措施

法律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二)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裁量标准】

1.初次违反本规定的;规定的期限内未改正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违反本规定2次的且规定的时限内未改正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违反本规定3次以上且规定的时限内未改正的或者造成网络违法案件侦查工作中断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

五十七、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法律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三)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裁量标准】

1.初次违反本规定的;规定的期限内未改正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违反本规定2次的且规定的时限内未改正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违反本规定3次以上且规定的时限内未改正的或者造成网络违法案件侦查工作中断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

五十八、未按规定提供安全保护管理相关信息、资料、数据文件

法律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 者取消联网资格。(四)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

【裁量标准】

1.初次违反本规定的;规定的期限内未改正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违反本规定2次的且规定的时限内未改正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违反本规定3次以上且规定的时限内未改正的或者造成网络违法案件侦查工作中断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

五十九、未依法审核网络发布信息内容

法律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 者取消联网资格。(五)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

【裁量标准】

1.未建立信息审核发布制度,未审核信息内容累计达5条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未建立信息审核发布制度,未审核信息内容累计达10条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未建立信息审核发布制度,未审核信息内容累计达11条以上的或者严重社会影响或者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

六十、未依法审核网络发布信息委托发布单位和个人信息

法律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 者取消联网资格。(五)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

【裁量标准】

1.未建立单位和个人实名登记制度,累计未实名登记人次达5人次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未建立单位和个人实名登记制度,累计未实名登记人次达10人次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未建立单位和个人实名登记制度,累计未实名登记人次达11人次以上的或者造成网络违法案件侦查工作中断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

六十一、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信息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 者取消联网资格。(六)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

【裁量标准】

1.未建立电子公告用户登记、信息管理制度、累计未实名或未登记用户人次达5人次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未建立电子公告用户登记、信息管理制度、累计未实名或未登记用户人次达10人次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未建立电子公告用户登记、信息管理制度、累计未实名或未登记用户人次达11人次以上的或者造成网络违法案件侦查工作中断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

六十二、未按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

法律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

【裁量标准】

1.初次违反本规定的;规定的期限内未改正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违反本规定2次且规定的期限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违反本规定3次且规定的期限内未改正的,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有违法所得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

六十三、未按规定关闭网络服务器

法律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 者取消联网资格。(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

【裁量标准】

1.初次违反本规定的;规定的期限内未改正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违反本规定2次且规定的期限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违反本规定3次以上的且规定的期限内未改正的 ,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2000以上5000元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

六十四、未建立公用账号使用登记制度

法律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八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 者取消联网资格。(八)未建立公用帐号使用登记制度的。

【裁量标准】

1.初次违反本规定的;规定的期限内未改正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违反本规定2次且规定的期限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违反本规定3次以上的且规定的期限内未改正的,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2000以上5000元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

六十五、违法转借、转让用户账号

法律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九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 者取消联网资格。(九)转借、转让用户帐号的。

【裁量标准】

1.初次违反本规定的;规定的期限内未改正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违反本规定2次且规定的期限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违反本规定3次以上的且规定的期限内未改正的,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2000以上5000元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

六十六、不履行国际联网备案职责

法律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第十二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裁量标准】

1.未履行备案职责达30天以内的,可处2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

2.未履行备案职责达60天以内的,可处4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

3.未履行备案职责达61天以上的,可处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

六十七、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

法律依据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计算机病毒。第六条第2.3.4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二)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三)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四)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第16条第1.2款:在非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在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裁量标准】

1.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造成5台以下计算机信息系统被植入病毒程序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2.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造成10台以下计算机信息系统被植入病毒程序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3.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造成11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被植入病毒程序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六十八、发布虚假计算机病毒疫情

法律依据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

1.初次违法本规定的,对单位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2.违法本规定2次以上的,对单位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十九、未按规定提交计算机病毒样本

法律依据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八条:从事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生产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提交病毒样本。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

1.初次违法本规定的,对单位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2.违法本规定2次以上的,对单位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七十、未按规定上报计算机病毒分析结果

法律依据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九条: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应当对提交的病毒样本及时进行分析、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上报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的检测资格。

【裁量标准】

1.初次违法本规定的,对单位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2.违法本规定2次以上的,对单位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七十一、未建立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未建立本单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

【裁量标准】

1.初次违法本规定的,对单位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2.违法本规定2次以上的,对单位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七十二、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

法律依据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的。

【裁量标准】

1.初次违法本规定的,对单位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2.违法本规定2次以上的,对单位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七十三、未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培训

法律依据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未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的。

【裁量标准】

1.初次违法本规定的,对单位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2.违法本规定2次以上的,对单位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七十四、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

法律依据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四)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裁量标准】

1.初次违法本规定的,对单位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2.违法本规定2次以上的,对单位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七十五、未按规定使用具有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

法律依据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五)未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裁量标准】

1.初次违法本规定的,对单位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2.违法本规定2次以上的,对单位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七十六、未按规定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

法律依据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从事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生产、销售、出租、维修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作,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裁量标准】

1.初次违法本规定且计算机病毒未造成传播和扩散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2.造成10台以下计算机信息系统被病毒感染或被植入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3.造成11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被病毒感染或被植入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七十七、未依法保存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记录

法律依据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从事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生产、销售、出租、维修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作,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裁量标准】

1.初次违法本规定且计算机病毒未造成传播和扩散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2.造成10台以下计算机信息系统被病毒感染或被植入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3.造成11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被病毒感染或被植入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七十八、非法处理个人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六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决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裁量基准

1.初次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

2.未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实施整改或非因不可抗力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的,且未导致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未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实施整改或非因不可抗力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违反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或者未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致使个人信息泄露的;

2)违反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或者未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造成经济损失的;

3)违反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或者未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未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实施整改或非因不可抗力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违反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或者未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致使个人信息泄露达1万条以上的;

2)违反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或者未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造成经济损失达50万元以上的;

3)违反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或者未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七十九、个人信息处理者未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六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决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裁量基准

1.初次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

2.未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实施整改或非因不可抗力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的,且未导致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未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实施整改或非因不可抗力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违反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或者未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致使个人信息泄露的;

2)违反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或者未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造成经济损失的;

3)违反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或者未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未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实施整改或非因不可抗力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违反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或者未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致使个人信息泄露达1万条以上的;

2)违反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或者未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造成经济损失达50万元以上的;

3)违反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或者未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八十、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个人不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四十五条: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个人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大量数据泄露等严重后果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初次违反规定的,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未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实施整改或非因不可抗力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的,且未导致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未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实施整改或非因不可抗力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违反规定处理数据信息或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未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致使数据信息泄露的;

2)违反规定处理数据信息或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未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造成经济损失的;

3)违反规定处理数据信息或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未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未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实施整改或非因不可抗力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违反规定处理数据信息或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未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致使个人信息泄露达2万条以上的;

2)违反规定处理数据信息或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未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造成经济损失达50万元以上的;

3)违反规定处理数据信息或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未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八十一、非法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初次违反规定,未造成危害后果,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关于数据存储相关规定其他数据处理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非法向境外提供的给与警告,并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与警告,并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数据的;

2)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处理50万人以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

3)自上年1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不超过5万人个人信息或者不超过5000人敏感个人信息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1)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的;

2未通过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向境外提供数据的;

3)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处理100万人以下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

4)自上年1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不超过10万人个人信息或者不超过1人敏感个人信息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1未通过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

2)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处理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4)自上年1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或者1以上敏感个人信息的。

八十二、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不履行数据交易安全保护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四十: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未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初次违反规定,未造成危害后果,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提供服务,未要求数据提供方说明数据来源的;

2)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提供服务,未审核交易双方的身份的;

3)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提供服务,未留存审核、交易记录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提供服务,未要求数据提供方说明数据来源,致使非法获取的数据被交易或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2)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提供服务,未审核交易双方的身份,致使交易数据被非法买卖或者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3)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提供服务,未留存审核、交易记录,致使相关证据灭失的。

八十三、未经批准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数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四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经主管机关批准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初次违反规定,未造成危害后果,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2.非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境内的组织、个人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数据,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非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境内的组织、个人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数据,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八十四、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未按照规定报告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或者发现的重大网络安全威胁

【法律依据】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运营者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发生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或者发现重大网络安全威胁时,未按照有关规定向保护工作部门、公安机关报告的,由保护工作部门、公安机关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初次违反规定,且未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未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实施整改或非因不可抗力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且未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未按规定报告重大网络安全事件及威胁,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4.未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实施整改或非因不可抗力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且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4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八十五、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对公安机关开展网络安全检查工作不予配合

【法律依据】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二运营者对保护工作部门开展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检查检测工作,以及公安、国家安全、保密行政管理、密码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检查工作不予配合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裁量基准

1.初次违反规定,且未导致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责令改正。

2.未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实施整改或非因不可抗力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的,且未导致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有下列情形之一,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1)拒不配合公安机关网络安全检查检测,致使网络系统遭受攻击、破坏的;

2)拒不配合公安机关网络安全检查检测,导致违法有害信息传播的;

3)拒不配合公安机关网络安全检查检测,导致数据泄露的;

4)拒不配合公安机关网络安全检查检测,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的;

5)其他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影响的后果。

4.未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实施整改或非因不可抗力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八十六、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初次违反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处行政拘留10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

2.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八十七、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二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5万元以下罚款;

1)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

2)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

3)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平台的;

4)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其他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设备、软件的。

5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3个以上诈骗团伙提供帮助或者支持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5万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

1)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

2)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

3)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平台的;

4)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其他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设备、软件的。

5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八十八、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个人信息、洗钱等支持和帮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二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5万元以下罚款;

1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出售、提供个人信息的;

2)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的;

3)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3个以上诈骗团伙提供帮助或者支持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5万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

1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出售、提供个人信息的;

2)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的;

3)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八十九、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下罚款;

1)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流量卡、物联网卡10张以下的;

2)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3个以下的

3)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3个以下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

1)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流量卡、物联网卡10张以上20张以下的;

2)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3个以上5个以下的

3)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3个以上5个以下的。

九十、非法提供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实名核验帮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落实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的;(二)未履行网络服务实名制职责,或者未对涉案、涉诈电话卡关联注册互联网账号进行核验的;(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验域名注册、解析信息和互联网协议地址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域名跳转,或者记录并留存所提供相应服务的日志信息的;(四)未登记核验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开发运营者的真实身份信息或者未核验应用程序的功能、用途,为其提供应用程序封装、分发服务的;(五)未履行对涉诈互联网账号和应用程序,以及其他电信网络诈骗信息、活动的监测识别和处置义务的;(六)拒不依法为查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或者未按规定移送有关违法犯罪线索、风险信息的。

裁量基准

1.初次违反规定,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者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1)未落实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的;

2)未履行网络服务实名制职责,或者未对涉案、涉诈电话卡关联注册互联网账号进行核验的;

3)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验域名注册、解析信息和互联网协议地址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域名跳转,或者记录并留存所提供相应服务的日志信息的;

4)未登记核验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开发运营者的真实身份信息或者未核验应用程序的功能、用途,为其提供应用程序封装、分发服务的;

5)未履行对涉诈互联网账号和应用程序,以及其他电信网络诈骗信息、活动的监测识别和处置义务的;

6)拒不依法为查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或者未按规定移送有关违法犯罪线索、风险信息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1)未落实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经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未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

2对绝大多数用户未履行网络服务实名制职责,或者2次及以上未对涉案、涉诈电话卡关联注册互联网账号进行核验的;

3)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验绝大多数用户域名注册、解析信息和互联网协议地址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域名跳转服务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录并留存所提供相应服务的日志信息致使相关证据信息灭失的

4)未登记核验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开发运营者的真实身份信息或者未核验应用程序的功能、用途,为涉诈人员提供应用程序封装、分发服务不构成犯罪的

5)未履行对涉诈互联网账号和应用程序,以及其他电信网络诈骗信息、活动的监测识别和处置义务,致使诈骗信息发出不超过5000条,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不超过500人次,或者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不超过5000次的;

6)拒不依法为查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或者未按规定移送有关违法犯罪线索、风险信息经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未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

九十一、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准

1.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3个以下,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下罚款

2.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3个以上5个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三部分  附则

    一、本裁量基准所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数。“不足、超过”,均不包含本数。“初次”是指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第一次被公安机关发现或查处。但是,曾实施违法行为,虽未被公安机关发现或查处,但仍在法定追究时效内的,不属于“初次”。

    二、本裁量基准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安部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安部的规定执行。

    三、本裁量基准中所称“网络安全管理相关法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本裁量基准自202411日起实施,有效期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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