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实施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3-06-19 信息来源:

为进一步规范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四川省公安厅起草了《四川省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实施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3年6月20日至2023年7月19日。有关意见建议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一、将意见建议发送至scjjzxc@163.com

二、书面反馈,邮寄地址为: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迎宾大道199号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414办公室,联系人:许刚,联系电话:028-87595681。

四川省涉路施工

交通安全审查实施规范(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要求,规范实施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统筹保障涉路施工顺利实施和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行政许可,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范执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配合道路主管部门实施涉路施工行政许可的,应当与道路主管部门的审批流程做好衔接,可以进一步简化审查流程、压缩审查时限。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涉路施工”,是指在城市道路和公路范围内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影响交通安全,应当依法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的施工工程。

第四条  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由县、两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对本辖区内涉路施工工程进行审查。跨县级辖区的涉路施工工程由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跨市级辖区的涉路施工工程由涉及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审查;跨省的涉路施工工程由涉及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相邻省份有关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审查。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应当遵循安全、畅通、便民、高效的原则,加强部门协作与业务协同,积极推进与道路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同步审查、集中审批,积极推行一网通办、急事急办等改革措施,为涉路施工提供便利。

第二章审查内容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涉路施工交通组织方案。交通组织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基本情况。包括工程背景、工程区位、工程主要内容、施工单位、施工工期、施工组织、占用道路情况等信息;

(二)交通影响评估。施工期间对周边道路交通影响范围、影响程度等信息。对道路交通影响较大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交通影响评估,并提交交通影响评估报告;

(三)交通组织措施。包括绕行路线、分流路线以及机动车交通组织、慢行交通组织、公共交通组织、停车管理、施工工地出入口设置、工程车辆管理、交通诱导提示措施、交通组织示意图等;

(四)交通安全防护措施。包括施工作业区域及周边道路的交通警示设施设备的设置、施工围挡、夜间照明设备、对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相关的地下管辖的保护措施、交通安全引导和管理人员安排等;

(五)交通应急处置措施。根据施工作业区影响范围制定控制区域、应急启动条件、应急管理措施、应急物资准备等;

(六)交通恢复措施。包括占用期满后恢复道路通行条件和交通设施的措施。

第七条  开展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应当对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 51038)、《城市道路交通组织设计规范》(GB/T 36670)、《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JTG/T D81)、《城市道路施工作业交通组织规范》(GA/T 900)、《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技术规范》(JTG/T 3671)等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规范。

第八条  开展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应当把握以下要点:

(一)保障安全。交通组织方案应当注重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施工作业区周边道路条件和交通特点,在安全距离规范设置交通安全设施、交通安全指示标志、限速标志等,减少施工作业区出入口交通冲突;

(二)保障畅通。交通组织方案应当注重保障道路交通运行顺畅,统筹安排涉路施工时间、时序和工期,对重点道路原则上不采取中断交通的施工方式。具备条件的,应采用“占一还一”“占辅不占主”等施工方案,最大限度保障施工点段及其周边道路网的通行能力;

(三)方便群众。交通组织方案应合理制定交通疏解绕行措施,在确保交通安全的前提下,保障施工作业区沿线居民、单位工作人员、学生的日常出行,确保公共交通、慢行交通安全便捷。

第三章审查流程

第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包括受理、审核、出具意见三个环节。

第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申请材料齐全、规范、基本信息无误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于申请材料存在内容缺失或明显错误的,出具补正告知书。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要通过书面审核、现场勘察的形式对交通组织方案进行审核。对于道路交通影响大、情况复杂的,可以先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道路主管部门和专家召开论证会对施工打围的时序、方案进行论证,通过优化施工时序等方式尽量减小占道施工作业面和对道路交通的影响。

在审核过程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申请单位、道路主管部门的沟通,视情对交通组织方案提出修改建议。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交通组织方案符合要求或者经修改后达到要求的,出具予以同意的审查意见。交通组织方案不符合要求且未按修改建议进行修改的,出具不予同意的审查意见。

需要组织召开论证会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时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对于涉路施工任务急、时限紧的,按照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办理并缩短审查时限。申请单位需要修改交通组织方案的,修改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地方现行规定的办理时限规定低于本规范的,按照地方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涉路施工对道路交通影响较小的,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前提下,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制、备案制等便利措施,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

第十四条  对于因应急处置、抢险等情况需要紧急施工的可以先行抢修施工,同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报备。抢修施工时间超过3天的,应当补办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手续。

第十五条  能按期结束需延期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在许可有效期届满10个工作日前提交延期申请。施工工期不足10个工作日的,应提前3个工作日提交延期申请。涉及交通组织方案调整的,应重新提交交通组织方案。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现场检查、线上监测、群众反映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以下问题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或者通报道路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经许可实施涉路施工的;

(二)超范围、超许可工期施工的;

(三)未落实交通组织方案,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

(四)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有前款行为,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交通组织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对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的影响程度明显超过预估情况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重新评估、调整交通组织方案。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涉及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审查按照《四川省运营高速公路涉路及养护规范化施工指南(试行)》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自2023年  月  日开始实施

分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