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8283068/2024-00001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 四川省公安厅
- 成文日期: 2024-08-21
- 发布日期: 2024-11-28
- 文 号: 川公基础【2024】28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关于实施重庆广安居住证互通互认工作的通知
关于实施重庆广安居住证互通互认工作的通知
川公基础【2024】28号
广安市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部署要求,推动广安全面融入重庆都市圈,在重庆都市圈内实现居住证互通互认。经川渝两省市公安厅(局)会商研究,决定于8月21日在两地正式实施重庆广安居住证互通互认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范围
重庆广安居住证互通互认在重庆市全域和四川省广安市实施。其中,重庆市户籍人员或持重庆市有效居住证人员在广安市居住的,在我省警综平台登记实有人口信息后即可申领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回执;其他人员在广安市居住的,申领居住证时对重庆、广安两地的居住时间进行去重后累加计算、累计互认。
二、明确办理情形
办理情形1:首次申领居住证时,申领人为重庆市户籍人口的,取消现居住登记满180/90日限制,只需是广安市实有人口即满足申领广安居住证/出具广安居住登记回执的条件。
办理情形2:首次申领居住证时,申领人为非重庆市户籍人口、但持有重庆市有效居住证的,取消现居住登记满180/90日限制,只需是广安市实有人口即满足申领广安居住证/出具广安居住登记回执的条件。
办理情形3:首次申领居住证时,若申领人不满足办理情形1、2,但其在重庆有居住轨迹,则对申领之日前365日内,重庆、广安两地的居住时间去重后累加计算,累加后达到180日的,即满足申领广安居住证的条件。开具居住登记回执不对两地居住时间累加计算。
四川省公安厅
2024年8月14日
【解读】重庆广安居住证互通互认政策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