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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3-21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公安厅对2001年以来制定或牵头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了集中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并解读如下。

一、清理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公安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二、清理范围

2001年以来以公安厅名义或者公安厅牵头联合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清理结果

    本次共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56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继续有效6拟修改9件、决定废止7件、宣布失效34,全部列入《四川省公安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2001年1月-2024年8月)》。印发《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和厅属各部门对照清理结果,做好有关配套文件清理和工作衔接,并完善现行有效文件目录及文本的公开和报备。废止、失效文件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拟修改文件按要求及时推动修订工作,在修订完成前暂时保留,其中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国家方针政策的内容不再执行;对继续有效文件,实行动态管理,在执行过程中需进行清理的,按规定程序及时提出意见报省厅法制总队。


相关链接: 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