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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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安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875号建议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20-11-17

袁朝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农村低速电动车(三轮车、四轮车)的管理的建议》(第875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  低速电动车基本情况

(一)法律法规依据及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由于电动三轮车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不能对其办理注册登记,因此,电动三轮车上道路行驶属违法行为。

(二)我省积极开展电动三轮车综合整治工作

近年来,公安厅会同省经信、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开展了全省电动自行车综合整治工作,将电动三轮车纳入了综合整治范围,对未经登记的车辆一律予以取缔。2019年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简称:省道安委)办公室组织对全省低速电动车开展了摸底调研。今年初省道安委下发文件,将开展低速电动车治理列为2020年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重点工作,部署和指导各级各部门严格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和路面秩序管理。

二、对您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工商行政部门加强对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的监管”的意见

2020年5月20日,省市场监管局下发《关于开展2020年低速电动车生产和销售治理工作的通知》(川市监办〔2020〕48号),部署全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调查摸底、集中整治,积极开展低速电动车综合治理,从源头上加强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的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查处生产销售未纳入国家生产目录和未取得3C认证的低速电动车违法行为,组织开展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清理整顿,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

(二)关于“交管部门对低速电动车统一管理”的意见

由于电动三轮车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不能对其办理登记。据悉,国家将出台《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等国家强制标准,低速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的生产、销售和使用也将纳入国家正规序列管理体系。届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切实规范低速电动车的上路行驶行为,进一步保障交通参与者的安全。

(三)关于“地方政府和交管部门加大对使用者的监管,加强宣传教育”的意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等部门,积极开展低速电动车宣传引导工作。一是推进宣传阵地前移,将纠违过程作为宣传文明交通的重要手段,加大现场教育引导力度,引导违法人主动认识错误,达到“处罚一个、教育一批”的目的;二是加大违法行为曝光力度,结合宣传电动三轮车的不安全性,曝光一大批生产企业、销售商家的典型违法行为,促使电动三轮车的生产者和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形成信用监管、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的倒逼机制,达到激励守信和惩戒失信的效果;三是加强警示教育,充分借助电视台、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因低速电动车交通违法引发的交通事故案例,警示群众吸取教训,提高文明交通意识,自觉养成安全文明交通的良好习惯。

(四)关于“政府应引导保险机构针对低速三轮四轮电动车设置新险种”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因此,强制保险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实施。低速电动车未纳入机动车管理范围,目前无法对这些车辆实施强制保险制度。四川银保监局将积极推动全省各保险行业协会,组织保险公司大力开展低速电动自行车意外伤害和责任保险相关工作,积极引导群众主动购买保险,不断提高保险保障范围和覆盖率。

四川省公安厅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