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安厅

政府信息公开

四川省公安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30007号建议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20-11-17

曾文忠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开放四川省律师在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查询全国范围内与代理案件相关的公民户籍信息的建议》(第30007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四川省律师在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查询全国范围内与代理案件相关的公民户籍信息的建议

《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明确了律师执业权利,但未出台具体操作细则。目前,关于律师是否能在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查询全国公民户籍信息的问题,公安部、司法部未出台全国性工作规范和查询标准要求,各省(市、区)公安、司法部门对该问题也未达成一致意见,对查询证明效力、查询公章使用、查询主体责任、查询监管措施等均存在较大争论和分歧。当前,省内律师或其他省市律师因办案需要需查询外省公民户籍信息的,均采取委托外省律师事务所出具相关手续方式进行。

 2017年,公安厅为方便律师查询户籍信息,在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开设了律师查询窗口,平均每日向100余名律师提供了查询服务。2019年底,为最大限度提升律师查询信息效率,经公安厅、司法厅共同研究,关闭了原有条件较差的查询窗口,按照“互联网+政务服务”的总体思路,在四川人口信息服务网微平台上研发了面向全国律师的四川省内户籍人口信息查询服务专区。律师事务所完成注册、律师资格申报审核后(由司法机关认定有效为准),律师可在该平台申请具体查询事项需求并提供相关手续,经律所机构审核、公安厅复核后,将查询结果通过快递方式反馈给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在落实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查询信息监管责任的同时,实现律师查询人口信息“一次不跑”,得到了全省律师的一致好评。目前,全省已网上注册审核律所944家、律师7317人。

二、关于取消律师在查询户籍人口信息时提供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材料的问题

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公安部对查询使用公民个人信息有严格的管理规定和监管要求。公安民警因工作需要查询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均需要使用本人PKI证书(授有权限且包括身份证号、警号、登陆口令等),且所有查询日志将留存备查。政府相关部门因工作需求查询使用公民个人信息,需出具正式公函并写明查询事由、使用范围等。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申请查询公民个人信息,没有出台专门的信息查询使用相关规定和后续监督管理措施。

为统筹做好律师执业服务保障和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工作,律师到公安机关现场查询户籍人口信息时,除提供律师执业证和律所介绍信外,还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材料。要求提供居民身份证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信息数据未共享,公安机关暂无法鉴别律师执业证真伪,但鉴别居民身份证真假,且居民身份证为居民随身携带的证件,不会给律师造成额外不便。要求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材料的主要原因是:强化对律师查询责任监管,确保律师因办案需要、受当事人委托授权查询人口信息,既保证了律师执业权利,又尽量防止信息查询职责范围失控、造成个人信息失泄密风险,保障被查询人合法权益。根据司法厅通报,我省目前还存在部分已不具备从业资格的律师持双证查询人口信息和从事其他法律事务的问题,律所监管责任未落实,相关风险隐患较大。                     

四川省公安厅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