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9-10
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安机关行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通知
川公规〔2025〕1号
各市(州)公安局,厅属有关部门:
《四川省公安机关行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准确把握适用情形、落实教育纠正措施、清理完善有关制度,认真抓好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省厅。
四川省公安厅
2025年9月1日
四川省公安机关行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推进行政领域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公安机关执法实际,制定本清单。
一、下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16项)
(一)治安行政管理领域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实施盗窃生活必需品用于本人及家庭生活需要,主动到案后如实陈述并积极退赔。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经执法人员劝阻后立即停止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 经执法人员劝阻后立即停止的。
4.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经执法人员劝阻后立即停止的。
5.违反《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未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但已随车携带通行证复印件,经查证无伪造变造情形。
6.违反《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未按规定交回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凭证存根,查获后立即交回凭证或凭证存根。
(二)网络安全管理领域
7.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未登记人数为1人。
(三)禁毒管理领域
8.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人员未携带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件或者备案证明,经查证运输人员虽未携带纸质证明,但能及时提供电子证明。
(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领域
9.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随车携带行驶证,但能主动提供电子行驶证或者相关证明,经查证驾驶的车辆具有合法上道路行驶的资格。
10.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未随车携带驾驶证,但能主动提供电子驾驶证或者相关证明,经查证具有合法有效驾驶资格。
1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
1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
1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
1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1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机动车驾驶室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16.违反《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车身前后玻璃上张贴图片、喷涂妨碍视线的文字、图案。
(五)上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适用“轻微不罚”的违法行为
二、下列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48项)
(一)治安行政管理领域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损毁财物价值低或者未造成实际影响,且主动赔偿并取得谅解。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或不按照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
3.违反《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规定,旅馆变更登记未备案。
4.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或撤销备案(不含校园保安服务)。
5.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
6.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未按规定核查保安服务合法性。
7.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未按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
8.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未按规定留存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9.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未按规定开展保安员培训。
10.违反《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
11.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娱乐场所设施不符合规定。
12.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安全检查设备;未对进入娱乐场所 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13.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保安人员。
14.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未按规定备案娱乐场所营业执照。
15.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未按规定建立娱乐场所人员名薄、营业日志。
16.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悬挂娱乐场所警示标志。
17.违反《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定进行娱乐场所备案变更。
18.违反《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六、四十四条规定,未按规定建立、使用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19.违反《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履行备案登记手续。
20.违反《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未向公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网络安全管理领域
2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2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二条规定,未按规定开展网络安全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
23.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未建立上网服务场所巡查制度。
24.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不制止、不举报上网消费者违法行为。
25.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未按规定记录上网信息。
26.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未按规定保存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27.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擅自修改、删除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28.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项规定,上网服务经营单位出现名称、住所等事项变更或终止经营活动,未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或者备案。
29.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禁烟标志。
30.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不履行国际联网备案职责。
31.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未按规定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32.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未依法审核网络信息发布内容。
33.违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未建立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
34.违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未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培训。
35.违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
(三)出入境管理领域
3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未按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超过规定时限10日以下的。
3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未按规定办理外国人死亡申报超过规定时限10日以下的。
38.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未按规定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变更登记事项超过规定时限3日以下的。
39.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违反外国人住宿登记规定超出规定时限3日以下的。
(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领域
40.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车辆和驾驶人以往交通违法均已处理,且在我省2年内无交通违法记录。
4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车辆和驾驶人以往交通违法均已处理,且在我省2年内无交通违法记录。
4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首次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10%的,消除违法状态,车辆和驾驶人以往交通违法均已处理,且在我省2年内无交通违法记录。
4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车辆和驾驶人以往交通违法均已处理,且在我省2年内无交通违法记录。
4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不按规定停车,车辆和驾驶人以往交通违法均已处理,且在我省2年内无交通违法记录。
4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项规定,机动车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车辆和驾驶人以往交通违法均已处理,且在我省2年内无交通违法记录。
4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八项规定,驾驶机动车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车辆和驾驶人以往交通违法均已处理,且在我省2年内无交通违法记录。
4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机动车从匝道进入或驶离高速公路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车辆和驾驶人以往交通违法均已处理,且在我省2年内无交通违法记录。
48.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骑、轧车行道分界线上行驶,车辆和驾驶人以往交通违法均已处理,且在我省2年内无交通违法记录。
(五)上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适用“首违不罚”的违法行为
三、下列情形,不得实施相应行政强制措施(7类)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二)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三)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不得代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四)超出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实施强制措施范围、种类的,不得实施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
(五)与当事人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实施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
(六)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得实施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
(七)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重复实施查封的强制措施。
四、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1类)
对本清单列明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可以不采取扣押、扣留、查封等相应行政强制措施,但存在证据可能损毁、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危害可能发生或者扩大等情形的除外。
五、其他
本清单由四川省公安厅负责解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