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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安机关行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9-10

关于《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安机关行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深入实行行政领域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四川省公安厅制定了《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安机关行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通知》(川公规〔2025〕1号)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要求行政机关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于处罚清单,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公安部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优化管理服务的决策部署,四川省公安厅研究起草《四川省公安机关行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推动全省公安机关积极落实“轻微不罚”“首违不罚”和依法审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制定依据

《清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的规定制定,具体条款符合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清单》起草借鉴了外省市公安经验做法,结合了我省公安机关执法实际,依据合法充分、规定科学合理。

三、制定过程

《清单》起草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公安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依次完成组织起草、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以及与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和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等系列工作。

四、主要内容

《清单》主要有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16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的具体规定;第二部分是48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规定;第三部分是7类“不得实施相应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规定;第四部分是1类“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规定。分别对治安行政管理领域、网络安全管理领域、禁毒管理领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领域和出入境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法规依据和适用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规范基层公安机关执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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